锻造车间的废水控制有以下一些要求。
1.加热设备的冷却水和工模具冷却水应重复循环使用,尽量减少新鲜水用量,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。并应使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分别排放,清浊分流。冷却循环水应符合规定。
2.采用清洗煤气时,按规定设置配套曝气池,处理含酚废水;采用热煤气时,含酚废水要尽量延长使用期,不得任意自溢外流。需要更换时应集中,采用化学氧化法或吸附法处理,不得随意排放。
3.车间含油废水必须注入隔油地,采用重力分离法粗粒化及浮选法去除重油和浮油,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。多车间的专业锻造厂则将含油废水,用管道或明沟输往排放口,采取隔油池、气浮、油水分离装置等进行油水分离达标后排放。
4.根据不同锻件的材料、形状和尺寸,选用污染较小的少油无烟锻模润滑剂,尽可能减少润滑剂的用量。
5.锻件清理尽可能不用酸洗工艺。采用酸洗工艺时其酸洗废液严禁自由排放,有价值的废酸应浓缩回收,酸洗残液经中和处理后再排放,并应符合排放标准。
6.含酸废水可采用碱性废物、石灰中和法、过滤中和法处理。石灰中和法应有搅拌和沉淀池,处理后的废渣经脱水固化后及时运走。
7.尽可能延长清洗液使用时间,并减少含碱浓度。当车间内既有含碱废水又有含酸废水时,应利用废水废渣相互中和,实现综合治理。
8.使用油类及含乳化液的液压传动装置及设备,应设置专用管沟,沟底最底处设置集油坑及收油装置,废液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。
9.各类设备润滑系统应可靠密封,油路系统中的管道、阀门、烧嘴处不应漏油。液压机基础地面及管沟应涂防渗油漆。
10.乳化液废水与其他废水分流。单独设置处理系统,废水应采用气浮法、电浮法、混凝沉淀法,经除渣、破乳、除油、净化处理后排入下水道。
11.锻造车间内超标的废水,必须排入指定的管沟,在处理前不得向车间外随意直接排放。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,不得用稀释办法降低浓度排放。
12.禁止利用渗坑、渗井或漫流方式排出废水,通往排放口的管道和明渠应有防渗措施。
13.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时,严禁混有易燃、易爆物质(汽油、重油、润滑油等)和有害物质。
14.排放废水温度不得高于40℃。
15.车间废水中污染物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规定。
16.废水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,所取水样必须代表水质和水量的真实现状。其污染物的测定应按国家颁布的标准(包括采样方法和污染物的测定标准)的规定执行。